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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2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魏凤云与李昌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凤云,李昌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2589号原告:魏凤云,女,1965年12月5日出生,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守会,丰县梁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昌辉,男,195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府,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彪,丰县凤城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魏凤云与被告李昌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魏凤云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凤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魏凤云负担。审判员  史宝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 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