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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3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春林与被执行人双鸭山市xx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春林,双鸭山市xx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3执50号申请执行人:韩春林,身份证号2305061959********,男,1959年8月9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矿务局退休职工,现住双鸭山市尖山区中植小区1号楼4单元304室。被执行人:双鸭山市xx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岭东区xx委10组。负责人刘振x,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人韩春林与被执行人双鸭山市xx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双鸭山市xx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22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韩春林各项赔偿款2万元、案件受理费1541.26元、执行费223.00元,合计人民币21764.26元。双方同意执行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韩春林与被执行人双鸭山市xx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5)岭民初第1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执行费223.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解家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