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3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与汪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汪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3民初358号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响水河北路8号美岸栖庭花园1栋二单元1911号房,组织机构代码66650694-8。负责人:昌荣。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系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壮苗,系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员工。被告:汪芳,女,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与被告汪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申请撤诉,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彭崇峰代理审判员 刘振尧代理审判员 练新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罗华光书 记 员 何科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