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2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杜会生与国树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会生,国树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2652号原告:杜会生,男,1961年7月17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国树立,男,成年,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杜会生与被告国树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会生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杜会生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杜会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杜会生负担175元,剩余175元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办理退费。代理审判员 李青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怀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