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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2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杜会生与国树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会生,国树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2652号原告:杜会生,男,1961年7月17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国树立,男,成年,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杜会生与被告国树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会生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杜会生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杜会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杜会生负担175元,剩余175元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办理退费。代理审判员  李青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怀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