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02执保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士文、唐文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士文,唐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826号申请保全人:闫忠强,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南路59号1号楼2单元401号。被申请人:刘士文,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唐文杰,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闫忠强与被申请人刘士文、唐文杰的民间借贷纠纷的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2573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士文、唐文杰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健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兆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