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民初2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要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要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2973号原告要某,女,汉族,1971年4月20日生,住尉氏县。被告赵某,男,汉族,1966年8月23日生,住尉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要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要某负担。审判员 陈亚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巨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