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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民初2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要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要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2973号原告要某,女,汉族,1971年4月20日生,住尉氏县。被告赵某,男,汉族,1966年8月23日生,住尉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要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要某负担。审判员  陈亚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巨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