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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10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北京嘉恒同心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与卓光贵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嘉恒同心供热服务有限公司,卓光贵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10371号原告:北京嘉恒同心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马泉营村村南。法定代表人:陈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安梦,女,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嘉恒同心供热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吴庄街北三条25号。被告:卓光贵,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北京嘉恒同心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恒同心公司)与被告卓光贵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恒同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安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卓光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嘉恒同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卓光贵给付供暖费4109.4元;2、本案诉讼费由卓光贵承担。被告卓光贵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认为,卓光贵系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兴丰大街一段18号院西斯莱公馆6号楼1单元701室房屋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36.98平方米。嘉恒同心公司为该小区提供供暖服务。卓光贵尚未交纳2016年11月15日到2017年3月15日的供暖费4109.4元。嘉恒同心公司要求卓光贵给付供暖费4109.4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卓光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嘉恒同心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供暖费4109.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卓光贵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邓 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世盼-2--1--2--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