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孝感市城区南方家居营销中心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孝感市城区南方家居营销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9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孝感市崇文路*号。法定代表人林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方文红,男,该局公务人员。代理权限:执行和解、领取执行标的款、签收法律文书及审查执行阶段的有关事项等。委托代理人周春志,男,该局公务人���。代理权限:执行和解、领取执行标的款、签收法律文书及审查执行阶段的有关事项等。被执行人孝感市城区南方家居营销中心。个人经营者彭兴国。经营场所:孝感市槐荫大道**号万佳建材广场。注册号:420903600168466。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的孝市工商处字[2016]2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于2017年8月21日依法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9日,申请执行人的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执行人设立在孝感市槐荫大道18号万佳建材广场从事家居用品销售的经营场所,开展“一言不合就降价”有奖销售活动,涉嫌未按规定标明有关事项,违反���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于当日立案并依法开展了调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被执行人设立在孝感市槐荫大道18号万佳建材广场二期二楼从事家居用品销售的经营场所,在开展“一言不合就降价”有奖销售活动,在现场粘贴有奖销售活动的海报,海报内容如下:“南方家居一言不合就降价全国巡回特卖惠第218站---走进孝感活动时间:11月25日至11月27日买家具赢双开门冰箱满一万送六千”,现场未见其它对其开展有奖销售活动的宣传形式。对于现场情况,申请执行人的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记录,制作了《现场笔录》,并拍照取证。为进一步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开展有奖销售活动的情况,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孝市工商询字〔2016〕2151号《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询问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在2016年11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提供开展“一言不合就降价”有奖销售涉及的奖品购买凭证、活动期间的销售记录、兑奖记录、有奖活动的形式及宣传资料等接受询问调查。2016年12月2日,被执行人携带《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抽奖登记表》、宣传单页实物接受询问调查。《抽奖登记表》记录抽奖中奖情况为:二等奖与三等奖各有二人中奖,一等奖无人中奖。但未提供开展“一言不合就降价”有奖销售活动涉及奖品的购买凭证、活动期间的销售记录。经查,被执行人开展“一言不合就降价”有奖销售活动,实施方案、海报及宣传单页的宣传内容,由被执行人策划及主办。被执行人开展有奖销售活动的宣传形式为发放宣传单页,于2016年11月25日至11月27日开展“一言不合就降价”有奖销售活动,宣传单页标注的宣传内容为“…全场4.8折起,成单后送抽奖券,买家具送积分,进店免费抽微波炉,买家具赢双开门冰箱:凡一次性交现金3000元,可领抽奖券1张,6000元领2张,依此类推,上不封顶。奖项如下:一等奖:美菱BCD-450ZP9CJ四门冰箱价值4999元一名。二等奖:康佳T49U液晶电视49寸价值3688元二名。三等奖:海尔MZC-2070M1价值699元三名。四等奖:纪念奖…”等。当事人开展的有奖销售活动未按规定向消费者公示所设奖的中奖概率、开奖的兑奖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奖品的种类、提供方法等有关事项。2016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孝市工商听告字〔2016〕2169号《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就拟对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及听证权进行了告知。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向申请执行人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被执行人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没有按规定向消费者公示所设奖的中奖概率、开奖的兑奖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奖品的种类、提供方法等有关事项,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活动:……(二)对所设奖的等级、中奖概率、开奖和兑奖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总奖金额、最高奖金额或者奖品的种类、品牌、型号、数量、提供方法等不予公示或者作虚假表示;”之规定,属于不正当有奖销行为。根据《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三)、(四)项规定之一的,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告知被执行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及期限。同时,告知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7年7月24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孝市工商催告字[2017]2001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但被执行人收到后逾期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因此,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孝市工商处字[2016]2169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并经催告后仍不自动履行工商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行人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应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孝市工商处字[2016]2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祁国华审判员 彭 娟审判员 张耀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游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被执行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