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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2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永峰与张胜民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峰,张胜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峰,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胜民,男,1952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王永峰与张胜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582民初9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胜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永峰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胜民归还借款10000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张胜民工资予以冻结,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冻结的工资数额已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王永峰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王永峰提供执行线索,对被执行人张胜民的银行存款采取划拨措施,并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申请执行人王永峰实现债权10000元,并确认本次申请款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82民初9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一部分履行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泉华审判员  苏 毅审判员  雷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卫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