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张永军追偿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张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850号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和县新兴街东侧。委托代理人朱命文,男,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张永军,男,1979年6月26日生,汉族,住辉县市沙窑乡井郊村。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79********。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永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30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永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张永军限期给付申请人垫付款24994.81元、违约金2499.4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488元、执行费319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永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30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杜广军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中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