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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81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谢某、陈某、张某、黄某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陈某,张某,黄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81刑初364号公诉机关醴陵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因涉嫌犯赌博罪,2016年10月12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7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赌博罪,2016年10月12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8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赌博罪,2017年2月9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4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赌博罪,2017年2月23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4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以醴检刑诉[2017]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陈某、张某、黄某甲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陈某、张某、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张某、陈某、谢某、黄某甲四人合伙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写单,所获利润平分。期间,接受下线邓某(在逃)、叶某甲(已处罚)、张姐(在逃)、黄某乙(已处罚)等人的报单,累计接受报单(地下六合彩第71期至117期)投注共计2274540元,按码单金额的10%返利给下线。四被告人除大部分报给上线外,自己坐庄(俗称吃号)。依据四被告人的计账本纪录可获利408950元,但有十几万元未到位。2016年10月11日,民警在谢某位于醴陵市的家中扣押用于“地下六合彩”赌博的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四部、计算器四部、码单十张、地下六合彩账本一个。被告人陈某和谢某于2016年10月11日晚上22时许在谢某家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于2017年2月9日被抓获,被告人黄某甲于2017年2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被告人谢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77000元、被告人陈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65000元、被告人张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黄某甲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证明:1.计算器3台、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四部(随案移送)等物证;2.本省常住人口信息资料、谢某指认码单照片、指认涉案笔记本照片、指认涉案手机照片、指认计算机四台照片、陈某指认计算机照片、指认涉案笔记本照片、指认码单照片、指认手机照片以及涉案现场照片、醴陵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公(白)决字[2016]第1181号、1291号、醴陵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码单、记账本书证;3.证人叶某甲、黄某乙、叶某乙、姚某、钟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谢某、张某、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陈某、张某、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聚众赌博,涉案赌资达2274540元,抽头渔利达5000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陈某、张某、黄某甲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被告人谢某、陈某、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公安机关追缴的被告人谢某、陈某、张某、黄某甲赌资和违法所得及涉案赌博用具,应予没收。被告人谢某、陈某、张某均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所居住社区均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谢某、陈某、张某、黄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谢某、陈某、张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黄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黄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对公安机关追缴的被告人谢某、陈某、张某、黄某甲的违法所得及赌资和涉案赌博用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谭跃进人民陪审员  廖满足人民陪审员  宋汉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晏晓玲附法律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