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2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苏州市南庄纺织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华亿标准件有限公司、凌情兴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南庄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华亿标准件有限公司,凌情兴,盛红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2567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南庄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庙港社区轮穗村。法定代表人周明春,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江市华亿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环镇北路。法定代表人凌情兴。被执行人凌情兴,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盛红叶,女,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苏州市南庄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华亿标准件有限公司、凌情兴、盛红叶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0509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华亿标准件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苏州市南庄纺织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2000000元,自2017年2月起于每月月底前返还原告苏州市南庄纺织有限公司20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汇款时请注明案号)。二、若被告吴江市华亿标准件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履行,则原告苏州市南庄纺织有限公司有权就未到期及到期被告吴江市华亿标准件有限公司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被告凌情兴、盛红叶对被告吴江市华亿标准件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起即生效。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吴江市华亿标准件有限公司、凌情兴、盛红叶负担,并于2017年2月底前直接给付原告苏州市南庄纺织有限公司。原告苏州市南庄纺织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凌情兴、盛红叶、吴江市华亿标准件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南庄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114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申请执行费22514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凌情兴、盛红叶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659号奥林清华东区79幢-1402号的房地产进行了拍卖,本案依法参与分配,分配得款358200元,本院已将上述款项发还申请人,除上述已处置完毕财产外,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拟对本案未履行部分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此表示无异议。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房管所查询回单、车管所查询回单、银行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已被本院处置完毕,除上述房地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拟对本案未履行部分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表示无异议,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509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沈 平审判员 庾勤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