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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韩某某、冯某某、郝某凡、郝某明与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冯某某,郝某凡,郝某明,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660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申请执行人郝某凡。申请执行人郝某明。法定代理人冯某某。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204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2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苗永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润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