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7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邢见维与华世永昌(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见维,华世永昌(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7320号原告:邢见维,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华世永昌(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泥湾路与延安路交口北方城3区32-16A。法定代表人:邢见维,职务:总经理。原告邢见维诉被告华世永昌(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见维撤诉。案件受理费13993元,减半收取计6996.5元,由原告邢见维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丽 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秀(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