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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自贡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郝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郝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1224号申请执行人:自贡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一段555-5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15842265041。被执行人:郝彬,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自贡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郝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郝彬登记所有坐落于荣县旭阳镇荣凤路19-3-501号(产权证号:X、建筑面积97.01平方米)成套住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郝彬所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荣凤路19-3-501号(产权证号:X、建筑面积97.01平方米)成套住宅,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虞应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宗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