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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临安市云川照明电器厂与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市云川照明电器厂,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初1080号原告:临安市云川照明电器厂,住所地临安市太湖源镇杨桥村2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32398683A。负责人:储云雨。被告: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岐山北二路10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2713111。法定代表人:贾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临安市云川照明电器厂为与被告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睿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贾强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获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了(2017)闽02破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告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受理被告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破产的法院为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程 睿人民陪审员  王静静人民陪审员  程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郎思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