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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初2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茂名市天顺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茂名市精木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天顺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茂名市精木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2427号原告:茂名市天顺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中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吴文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贤,广东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侨光,广东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茂名市精木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茂名市计星南路8号茂名计星物流广场D、E区二层2D、E区。法定代表人:王恩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清景,该公司经理。原告茂名市天顺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茂名市精木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茂名市天顺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天顺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茂名市精木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天顺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茂名市天顺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肖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庆泉书记员  蔡子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