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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彭州市人民法院与李子玉、许润炎、张维秀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子玉,许润炎,张维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2执794号申请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郭彦,职务:院长。被执行人:李子玉,女,1958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执行人:许润炎,男,1949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执行人:张维秀,女,196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本院在执行李子玉、许润炎、张维秀罚金一案中(执行标的为95000元,已执行45000元,未执行李子玉30000元,未执行张维秀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房地产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胥道全审 判 员  胡 剑人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甘学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