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郭卫星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郭卫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2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张世波,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俊丽,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郭卫星,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以下简称中行三门峡分行)与被告郭卫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审理终结。现(2016)豫1202民初9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郭卫星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中行三门峡分行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行三门峡分行于2017年8月22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中行三门峡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02民初9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