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13民初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1949左加满与无锡星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加满,无锡星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3民初1949号原告:左加满,男,1965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无锡星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上马墩路152号4066。原告左加满与被告无锡星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左加满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加满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左加满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左加满负担。审 判 长  冯朝昱代理审判员  冯庆明人民陪审员  陈晓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诸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