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5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兆法与林珍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兆法,林珍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5766号原告:叶兆法,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委托代理人:谷斐斐,浙江士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珍洪,女,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叶兆法为与被告林珍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32000元和自2016年7月1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另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900元亦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於玲铃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叶兆法的委托代理人谷斐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珍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9日,被告林珍洪向原告叶兆法借款15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1.5%,还款日期至2016年12月19日。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归还本金18000元,其余本金132000元及利息至今未予偿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了律师代理费49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珍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兆法借款本金132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1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和律师代理费49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3元,减半收取1776.5元,由被告林珍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於玲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丁俊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