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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01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吉首市农户自立服务社与陈万中、张美元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首市农户自立服务社,陈万中,张美元,陈民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01民初1359号原告:吉首市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吉首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人:刘冬文,系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蔚,女,1989年10月3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系服务社员工。被告:陈万中,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吉首市。被告:张美元,女,1982年9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吉首市。被告:陈民军,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吉首市。原告吉首市农户自立服务社诉被告陈万中、张美元、陈民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吉首市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首市农户自立服务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计154元,由吉首市农户自立服务社负担。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密附援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