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8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晓梅、梅冬与梅珊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梅冬,梅珊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82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梅冬,女,1964年11月1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兼上诉人梅冬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梅,女,1994年10月1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伟(李晓梅之父),1963年7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珊,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上诉人梅冬、李晓梅因与被上诉人梅珊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14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梅冬、李晓梅以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7年8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梅冬、李晓梅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梅冬、李晓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642元,减半收取7321元,由梅冬、李晓梅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蔚林审 判 员 王军华审 判 员 曹 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董 红书 记 员 马丽雅-2--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