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3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小杰与卢士群、陈爱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杰,卢士群,陈爱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3206号原告:谢小杰,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卢士群,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陈爱亚,女,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谢小杰与被告卢士群、陈爱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谢小杰负担。审 判 员 梅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胡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