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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3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小杰与卢士群、陈爱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杰,卢士群,陈爱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3206号原告:谢小杰,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卢士群,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陈爱亚,女,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谢小杰与被告卢士群、陈爱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谢小杰负担。审 判 员 梅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胡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