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22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宋利辉、王大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利辉,王大林,武汉诺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229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忠诚,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31983********。被申请人:宋利辉,女,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申请人:王大林,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第三人:武汉诺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武昌区南湖沁康园1、3、4栋栋间商业门面1-2层3室。法定代表人:王宪,业务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忠诚与被申请人宋利辉、被申请人王大林、第三人武汉诺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刘忠诚于2016年5月3日起诉宋利辉、王大林、武汉诺家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诺家公司)至本院,请求确认原告签订的编号000853号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判令二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判令因房屋漏水质量瑕疵问题,适当降低三万元房屋购买价格;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买卖合同房价958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从2016年4月10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中介代理服务费19160元等。刘忠诚于2016年7月25日提交本院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变更后诉请确认原告签订的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与保全费。刘忠诚于2016年5月12日提交本院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查封王大林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宝安花园2区40栋2单元6层1室房屋,并提供李小双、刘双喜位于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百花横街18号1-3层、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育才路博学阳光城B栋1单元1层1室房屋担保。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鄂0106民初22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宋利辉、王大林位于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宝安花园2区40栋2单元6层1室房屋;查封担保人李小双、刘双喜位于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百花横街18号1-3层、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育才路博学阳光城B栋1单元1层1室房屋。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执行(2016)鄂0106执保17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武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协助执行查封王大林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宝安花园2区40栋2单元6层1室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5月24日至2019年5月23日止。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鄂0106执保175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汉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协助执行查封担保人李小双、刘双喜位于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百花横街18号1-3层、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育才路博学阳光城B栋1单元1层1室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5月24日至2019年5月23日止。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鄂0106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忠诚、宋利辉及第三人武汉诺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宋利辉、王大林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民终6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忠诚于2017年8月16日以刘忠诚与宋利辉、王大林已和解达成一致为由提交本院解除保全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忠诚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宋利辉、王大林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宝安花园2区40栋2单元6层1室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李小双、刘双喜位于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百花横街18号1-3层、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育才路博学阳光城B栋1单元1层1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司方圆书 记 员 周亚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