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2247广州海聚皮具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华琨新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海聚皮具有限公司,苏州市华琨新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民初2247号原告:广州海聚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五路汇侨新城汇侨路72号二层。法定代表人:梁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珍珍,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市华琨新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98号701室。法定代表人:王玉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梁玉芬,该公司员工。原告广州海聚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聚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华琨新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琨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梁玉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及保证金51982.3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其在被告商场设柜出售皮具皮包及拉杆箱等,并交纳了5000元保证金,2016年9月其撤场后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及保证金,被告均未支付。被告华琨公司承认原告海聚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市华琨新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海聚皮具有限公司货款、保证金人民币51982.3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2元,由被告苏州市华琨新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辛 欣代理审判员 沈 歆人民陪审员 陆黎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俞佳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