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53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玉谦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加州摩托车维修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谦,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加州摩托车维修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5383号之二原告:刘玉谦,男,汉族,1966年11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加州摩托车维修站,营业场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石大道147号。经营者:向舒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源,重庆市渝北区两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受理原告刘玉谦与被告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加州摩托车维修站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刘玉谦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谦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玉谦负担。审判员 徐振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