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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7民初2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与吴长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吴长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210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地址:木兰县木兰镇中心路。代表人;张爽,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涛,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木兰县。被告:吴长生,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与被告吴长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3元减半收取计102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嘉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