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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三执字第000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陶照保、陈桂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照保,陈桂英,刘代秀,陶勇际,陶大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三执字第000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陶照保,男,194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申请执行人:陈桂英,女,194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申请执行人:刘代秀,女,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申请执行人:陶勇际,男,199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陶大春,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照保等与被执行人陶大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陶大春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89325.62元的财产。现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陶大春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89325.62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圣飞审判员  戴 斌审判员  俞红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 山附: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