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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曲道文与肖鹏、宛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道文,宛英杰,肖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596号原告曲道文,男,1951年6月2日生,住所地东丰县。被告宛英杰,女,1969年2月13日生,住所地长春市。被告肖鹏,男,1967年2月10日生,住所地长春市。曲道文与肖鹏、宛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曲道文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道文撤回起诉。审判长  李永吉审判员  杨宇超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欣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