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曲道文与肖鹏、宛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道文,宛英杰,肖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596号原告曲道文,男,1951年6月2日生,住所地东丰县。被告宛英杰,女,1969年2月13日生,住所地长春市。被告肖鹏,男,1967年2月10日生,住所地长春市。曲道文与肖鹏、宛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曲道文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道文撤回起诉。审判长 李永吉审判员 杨宇超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欣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