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刑更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高叶红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叶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刑更1175号罪犯高叶红,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曲阳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叶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案被告人高某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3日作出(2012)保刑终字第367号刑事裁定,维持一审对高叶红的定罪量刑部分。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叶红在2013年8月15日至2016年7月29日服刑期间,获表扬奖励5次;受禁闭处分1次;该犯未缴纳罚金人民币1万元。另查明,该犯于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8年1月23日刑满释放。系累犯。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处分审批表、考核情况统计表、裁判文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叶红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皓审判员 段超审判员 钱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