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9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云南寻甸县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段里华、朱慧东、催开稳、林祖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寻甸县农村商业银行,段里华,朱慧东,催开稳,林祖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9执503号申请人:云南寻甸县农村商业银行,住所地: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凤梧路。法定代表人罗彬,系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段里华,男,住所地:寻甸县。被执行人:朱慧东,女,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催开稳,男,住所地:寻甸县。被执行人:林祖文,男,住寻甸县。云南寻甸县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段里华、朱慧东、催开稳、林祖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寻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29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段里华、朱慧东、催开稳、林祖文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段里华名下一辆车,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财产。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寻甸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9执50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华云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员 丁路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