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毕世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登翔、马高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世安,马登翔,马高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957号申请执行人毕世安,男,汉族,1953年12月15日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文化沟畜牧局家属院,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53********。被执行人马登翔,男,汉族,1952年9月24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延安市煤炭运输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东方大厦1号公馆2号楼1303室。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52********。被执行人马高锁,男,汉族,1955年1月6日出生,榆林市绥德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文化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55********。申请执行人毕世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登翔、马高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陕0602民初40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登翔、马高锁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演晴利审判员 裴 斌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