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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行审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宜昌市西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湖北华饴家庭农场食品连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宜昌市西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华饴家庭农场食品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502行审24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北门外正街15号。法定代表人张云,宜昌市西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熊伟立,宜昌市西陵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湖北华饴家庭农场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黄河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魏建国,湖北华饴家庭农场食品连锁有限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西陵区人社局)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1月20日对湖北华饴家庭农场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饴食品有限公司)作出的宜西人社监罚【2016】03号《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华饴食品有限公司向杨智勇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合计16312.84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终结审理。申请执行人西陵区人社局称,华饴食品有限公司存在欠薪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湖北社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1月20日对被执行人华饴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宜西人社监先告【2016】0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书面告知华饴食品有限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于同年4月19日送达。在规定时间内,华饴食品有限公司未提出听证的申请。我局于2016年11月20日对被执行人华饴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宜西人社监罚【2016】03号《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华饴食品有限公司依法向杨智勇、张程程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合计44926.5元(其中杨智勇16312.84元、张程程28613.66元),且书面告知华饴食品有限公司有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于次日送达。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华饴食品有限公司只支付了部分员工工资,员工杨智勇的工资仍未支付完毕,华饴食品有限公司承诺2017年6月内履行相关义务,经杨智勇申请,我局暂缓移送,后华饴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承诺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西陵区人社局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宜西人社监催【2017】1号《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要求华饴食品有限公司依法向杨智勇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16312.84元,并于同日送达。该催告书规定的履行期限为10日,华饴食品有限公司仍未依法向向杨智勇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因华饴食品有限公司既未对宜西人社监罚【2016】03号《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完全履行处罚(处理)决定,申请执行人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陵区人社局于2016年11月20日对被执行人华饴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宜西人社监罚【2016】03号《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华饴食品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完全履行处罚(处理)决定。因此申请执行人西陵区人社局于2016年11月20日对被执行人华饴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宜西人社监罚【2016】03号《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湖北华饴家庭农场食品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龚 瑜审判员 冯丽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关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