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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6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孙勇宽申请执行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勇宽,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6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勇宽,男,1988年9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勇,男,1988年3月1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22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496001392582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换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