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6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孙勇宽申请执行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勇宽,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6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勇宽,男,1988年9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勇,男,1988年3月1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22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496001392582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换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