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3民初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徐红军与姜春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军,姜春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民初2165号原告徐红军,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依兰县,被告姜春羽,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原告徐红军与被告姜春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徐红军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徐红军负担。审判员  丁印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惠靖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