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民初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徐红军与姜春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军,姜春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民初2165号原告徐红军,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依兰县,被告姜春羽,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原告徐红军与被告姜春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徐红军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徐红军负担。审判员 丁印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惠靖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