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终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振功与代杰涛原审被告王永方、周培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振功,代杰涛,王永方,周培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2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振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朝晖,安徽余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杰涛,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安徽阜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永方,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平,男原审被告:周培海,男上诉人王振功为与被上诉人代杰涛,原审被告王永方、周培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民初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王振功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振功在本院二审期间提出的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准许王振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51元,减半收取775.5元,由王振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颖审判员 崔 磊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秀梅附:(2017)皖12民终2125号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