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财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舒世明与杨学仙、李荣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舒世明,杨学仙,李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财保87号申请人:舒世明,男,汉族,1960年12月28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申请人:杨学仙,女,汉族,1964年9月12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白马东区。被申请人:李荣华,男,汉族,1963年3月23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申请人舒世明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学仙、李荣华名下价值人民币1596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金碧路支公司出具保险单号为PZPP201753XXXXXXXXXXX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为申请人舒世明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舒世明的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学仙、李荣华名下价值人民币1596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舒世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鲁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