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3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厦门圣博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与杨昌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圣博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杨昌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3374号原告:厦门圣博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五洲第一城六号楼架空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89010889C。法定代表人:杨毓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秀丽,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二妹,该公司员工。被告:杨昌淦,男,1970年2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厦门圣博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与被告杨昌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厦门圣博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圣博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杨昌淦已交清所欠费用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圣博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圣博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永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翁琳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