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2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申请执行德阳市东方电站技改有限公司、德阳市东方电站技改有限公司发电设备制造分公司、德阳市东方电站技改有限公司忠华电机修配厂、王岩昆、王军、王英、原增力、柳中华、李渝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德阳市东方电站技改有限公司,德阳市东方电站技改有限公司发电设备制造分公司,德阳市东方电站技改有限公司忠华电机修配厂,王岩昆,王军,王英,原增力,柳中华,李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2877号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张杨阳。被执行人德阳市东方电站技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被执行人德阳市东方电站技改有限公司发电设备制造分公司。负责人原增力。被执行人德阳市东方电站技改有限公司忠华电机修配厂。法定代表人王军。被执行人王岩昆。被执行人王军。被执行人王英。被执行人原增力。被执行人柳中华。被执行人李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61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申请执行德阳市东方电站技改有限公司、德阳市东方电站技改有限公司发电设备制造分公司、德阳市东方电站技改有限公司忠华电机修配厂、王岩昆、王军、王英、原增力、柳中华、李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岩昆位于四川省德阳市区华山北路四区房屋(产权证号:XXX**)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德阳市东方电站技改有限公司忠华电机修配厂位于四川省德阳市区黄河路春兰巷XX号房屋(产权证号XXXXX、XXXXX)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