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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2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戴亚芳与长春圣邦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亚芳,长春圣邦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2202号原告:戴亚芳,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长春圣邦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刘世朋,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戴亚芳与被告长春圣邦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戴亚芳诉称,戴亚芳于2015年7月28日至2016年4月30日在长春圣邦印刷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工人,每个月工资5000元。工作期间,长春圣邦印刷有限公司仅发放了3个月的工资,至今仍拖欠5个月的工资合计33000元,故诉至法院。长春圣邦印刷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长春圣邦印刷有限公司注册地为长春市南关区汇文路2号2栋205室,但其实际经营地为长春市新城大街与博硕路交汇,其实际经营地位于长春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故本案应由长春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