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永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永春,泗洪县成功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池河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性。法定代表人:黎传武,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洋,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永春,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明光市,被执行人:泗洪县成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泗洪县工业园区珠江路。法定代表人:臧光宇,该公司董事长。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永春、泗洪县成功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为便于本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滁民二初字第00053号民事调解书由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余明峰审判员 尹 伟审判员 王训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