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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1民初3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范绍许与王运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绍许,王运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1民初3174号原告范绍许,男,1983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宝丰县。被告王运安,男,198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宝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绍许诉被告王运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范绍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王运安的起诉。本院认为,范绍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绍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范绍许负担。审判员  姚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少华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