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1民初3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范绍许与王运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绍许,王运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1民初3174号原告范绍许,男,1983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宝丰县。被告王运安,男,198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宝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绍许诉被告王运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范绍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王运安的起诉。本院认为,范绍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绍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范绍许负担。审判员 姚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少华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