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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执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方斐、赵坤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斐,赵坤良,郭增兰,何在美,李峰,赵辉,莱芜市双侨加油站,莱芜市汇丰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1337号申请人:方斐,男,1986年10月30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国工商银行职工,住莱城区。被执行人:赵坤良,男,1969年11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莱城区,现住莱城区。被执行人:郭增兰,女,1963年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莱城区,现住莱城区。系被执行人赵坤良之妻。被执行人:何在美,女,1971年2月26日生,汉族,住莱城区。被执行人:李峰,男,1972年5月24日生,汉族,住莱城区。被执行人:赵辉,女,1986年11月14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莱城区,现住莱城区。系被执行人赵坤良之女。被执行人:莱芜市双侨加油站,驻所地:莱城区方下镇五龙口村。法定代表人:何在美。被执行人:莱芜市汇丰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寨里镇大高庄村。法定代表人:郭增兰。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莱城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27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法准予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本案终结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莱城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洪庆代理审判员  许卫博代理审判员  吴加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XX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