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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执恢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玉海与陈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海,陈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恢136号申请执行人赵玉海,男。被执行人陈海,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821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机动车两辆,豫H×××××,豫H×××××,在才坡村南地承包有土地且自建了养殖场,后改名小海农家院。现申请执行人赵玉海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陈海的小海农家院查封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海位于七贤镇才坡村南焦辉路西的小海农家院及名下的机动车两辆,车号豫H×××××五菱汽车,豫H×××××东风日产。二、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三、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士杰审 判 员  姜甜甜代理审判员  李 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冬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