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孟繁林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繁林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30刑初27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繁林,男,1981年4月30日生,汉族,初中毕业,住桐柏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7〕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繁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吉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繁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3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孟繁林驾驶豫R×××××号小型轿车,沿桐柏县三源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体育场桥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王某2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王某2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之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孟繁林弃车逃逸。经桐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孟繁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桐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某2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另查明,2016年2月24日,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孟繁林与被害人王某2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孟繁林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人王某1的证言,桐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桐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孟繁林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繁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孟繁林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认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孟繁林就民事赔偿已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繁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纯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