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支行、喻贵乐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支行,喻贵乐,颉和寿,莫水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2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支行,住所地彭泽县龙城镇东风路262号法定代表人:黎泳州被执行人:喻贵乐,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颉和寿,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莫水旺,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支行申请喻贵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支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学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