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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罗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78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20473943XA。法定代表人:余效国。被执行人:罗斌,男,汉族,1968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马民初字第194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罗斌所有的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熊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牟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