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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初3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与曾小云、李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曾小云,李彩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1民初3318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康育南路2号。负责人:徐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娜,女,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曾小云,女,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李彩霞,女,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与被告曾小云、李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小云、李彩霞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曾小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8372.1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12027.59元(按合同约定月利率暂算至2017年4月26日),并按合同约定月利率继续支付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李彩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3日,原告与被告曾小云、李彩霞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被告曾小云向原告申请贷款,借款金额为49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借款月利率为12.33‰,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利随本清,若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或未按时支付利息,从借款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和计收复利,该借款由被告李彩霞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内,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等。原告依约于2015年6月3日向被告指定账户发放贷款49000元。现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曾小云未按约还本付息,被告李彩霞为保证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曾小云、李彩霞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陈述的事实一致。本案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被告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原告负责人身份证明、被告曾小云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函、被告李彩霞身份证复印件、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银行账户明细、结欠本息清单各一份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力,并作为定案的根据。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各方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曾小云在取得借款后,未按期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被告李彩霞自愿为被告曾小云的上述借款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李彩霞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曾小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借款本金48372.1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12027.59元(按合同约定月利率暂算至2017年4月26日),并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月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李彩霞对被告曾小云的上述应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彩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曾小云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1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曾小云负担,被告李彩霞负连带责任(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案件受理费131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审 判 长  杨静盛人民陪审员  张全喜人民陪审员  苏云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林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