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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32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程某、刘某1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刘某1,刘某2,杨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3261号之一申请人:程某,男,199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敬海(申请人程某父亲),住安徽省颍上县。被申请人:刘某1,女,199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申请人:刘某2,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系被申请人刘某1父亲。被申请人:杨某,女,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系被申请人刘某1母亲。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树先,颍上县建颍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程某与被申请人刘某1、刘某2、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皖1226民初32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15万元,期限为一年。实际冻结98000元。现本案已经调解结案,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规定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经调解结案,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规定义务,对于当事人财产应予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某在在中国农业银行颍上县润河镇分理处存款98000元(账号62×××13和12×××79)的冻结。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程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祥峰 搜索“”